回收产品
第一条协调报废车辆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车辆回收拆解行业管理,按照《报废车辆回收管理办法》执行本规定(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报废车辆的回收和拆解。
第三条国家促进旧车回收拆解的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促进旧车回收体系的完善,提高回收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贸易部负责组织全国旧车回收和拆解的监测和管理。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保部,交通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报废和回收项目(以下简称回收和拆解公司)的资质认定。区级以上地方贸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旧车回收拆解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区级以上地方公共安全机构应当按照其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过程中的公共安全状况进行监督管理,禁止买卖假票等活动,并依法处理。
负责国家级或以上的地方环境部门根据其职责,监测和管理回收和拆解企业开发和拆解过程中的污染预防和控制,防止污染,并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法规和行政规定;